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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訊 (記者 王書林 通訊員 張 婷 劉麗飛)近日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王某等8名農戶訴張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其他成員等10人及某農資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,維持原判,由張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其他成員等10人向王某等8名農戶返還購買農藥貨款,并賠償因使用“三無”農藥造成的各類損失共48萬余元。
張某系某合作社原監事,2018年從董某處購買了無生產許可證、無農藥登記證、無生產廠名稱的“三無”甜菜除草劑等農藥,并以“正規廠家內部生產”“無標識便宜性價比高”等為名向多名甜菜種植戶銷售。
王某等8名甜菜種植戶購買該產品后,張某出具了加蓋某合作社印章的票據。王某等種植戶使用農藥后,農田出現雜草瘋長、人工除草無明顯效果、甜菜減產的現象。2018年7月,張某以某合作社監事名義與部分農戶達成賠償協議。2019年8月該合作社注銷。注銷前,該合作社承諾未盡債務由合作社全體成員共同承擔。
2019年,王某等8名甜菜種植戶以農藥存在質量問題為由,將張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其他成員等10人及某農資公司起訴至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,要求退還農藥款并賠償損失。
克拉瑪依區法院經審理查明,案涉農藥與某農資公司在售農藥不是同一產品。經司法檢驗,案涉農藥沒有標識、成分、含量等介紹,產品有效成分和含量無法確定,屬于不合格產品。
克拉瑪依區法院審理后認為,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,張某等人應退還農藥款并賠償損失。同時,由于王某等8人長期務農,對農藥的選擇、識別負有審慎注意義務,因此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,因此依法減免張某等人20%的賠償責任。法院結合對農戶損失的對比測算,判決由張某、董某、某合作社原其他成員等10人向王某等8名農戶返還購買農藥貨款,并賠償因使用“三無”農藥造成的各類損失共48萬余元。
克拉瑪依中院二審認為,一審法院依法認定賠償責任人,并就賠償損失范圍(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)進行查明認證,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遂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。
法官提醒
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,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,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,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。當前正值春耕春播,農產品種植戶一定要購買正規合法的農藥,在使用時按照使用說明規范用藥。農資產品制造和銷售者們也切莫為了眼前的利益鋌而走險制假售假,否則必將受到應有的懲罰。
(責編:薄晨棣、梁秋坪)關鍵詞: